|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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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长沙恒十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