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马**、王*为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1执恢2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马**、王*分别以其抽逃的出资额1080万元、72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为限,对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1执恢26号案件中确定的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负金钱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补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