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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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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鹰

人民陪审员  顾德谋

人民陪审员  屠云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叶涵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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