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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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鹰 人民陪审员 顾德谋 人民陪审员 屠云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叶涵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