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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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晶彩光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