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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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34811.81元以及相应欠款利息(利息以15034811.8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24元,由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汪 佳 人民陪审员 代丽琼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琰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