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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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春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春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