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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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12583.12元。 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3元,由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7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4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