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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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及自2018年1月26日起,分别计算,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中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