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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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与复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与复息合计为14383.36元,之后的罚息与复息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与复息合计计算的月利率不得超过20‰); 二、被告季**、李*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季**、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被告张**、季**、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