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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银丰深海矿泉有限公司
烟台华港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1800000元,利息141331.28元,罚息239540.00元,复利3445.57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同时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计付罚息、正常未上浮部分利息复利。

二、限被告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山东银丰深海矿泉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殷*、被告于*对被告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登记在被告烟台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5号附8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07368号、建筑面积79.40平方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08)第10015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7.26平方米】、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5号附23号-附26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07372号、建筑面积712.23平方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08)第10081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82.81平方米】、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5号附27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07703号、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08)第10015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82.18平方米】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95096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14元,被告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银丰深海矿泉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殷*、被告于*、被告烟台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082元。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95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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