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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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 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工程款886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工程款886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对被告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曹**负担94元,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