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孙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0.12500‰计息;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12500‰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息,利息已支付53020.59元); 二、刘**、刘传斌、孟庆芳、刘静、刘宝新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孙建成、刘**、刘传斌、孟庆芳、刘静、刘宝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