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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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郑州君悦酒店有限公司 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7天酒店投资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同时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7天酒店投资合同》该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即使上述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应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准,即广州市海珠区为合同签订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君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君悦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964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7天酒店投资合同》为二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为格式条款,是二被告为了将管辖法院指定为被上诉人七天四季公司所在地法院而约定的。签订该合同时,二被上诉人未就该管辖条款向上诉人进行说明,故该条款无效。本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注册地也在郑州市金水区,合同履行地也在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2014年9月17日,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与君悦公司签订了《7天酒店投资合同》及附件《7天酒店投资操作手册》,约定由君悦公司提供经营物业,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提供酒店硬件标准、运营标准和系统,以及筹建咨询、指导等服务,并按每月管理店营业收入的6%收取收入提成。合同签署后,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按约定提供了筹建指导及经营管理、培训指导、工程支持、品牌支持等义务,管理店自2015年4月15日开始正式营业。但开业后三年左右,君悦公司开始未按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缴存分店日常营业款,经营线下房等,这些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在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发出《警告函》后,君悦公司不仅未进行整改,反而诋毁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酒店亏损严重,并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关闭了网上预订系统,管理店线下整改。2018年12月26日,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发现,君悦公司已擅自将管理店改为“松果酒店”对外经营,但酒店内仍保留“7天酒店”标识,严重损害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的品牌形象。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的营业收入提成、软件系统费、可得利益损失及违约金等。根据《7天酒店投资合同》及附件《7天酒店投资操作手册》的约定,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君悦公司使用,君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双方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性质。本案系履行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涉案《7天酒店投资合同》第十一条第11-3项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投资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投资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该合同中君悦公司盖章处的下方载明“本合同由上述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于7天酒店集团办公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即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双方应按该条款解决纠纷。故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投资合同系七天四季公司、南京七天公司与君悦公司协商签订,君悦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并未对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及合同签订地的内容提出异议,其在涉案合同上盖章的行为应认定为认可了合同的相关内容。君悦公司提出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