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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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渝CD××××号车交强险医疗费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已扣减),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16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维修费19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491元,四项合计55991元; 二、被告肖**赔偿原告严**医疗费用1998元; 三、被告肖**赔偿被告陈**垫付款1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1元,由被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