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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章**、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乐平市腾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章**的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的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40元,由乐平市腾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承担4788元;由章**、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承担20052元,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后,有权向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