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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宁国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戴克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临漳县,本案应由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安徽省宁国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供应产品,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徽省宁国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安徽省宁国市,其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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