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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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润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宏翊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湖北省宏翊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8600元及违约金4860元;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原、被告间签订多份《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进口保模剂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完全支付货款,截止2020年10月7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8600元。2020年10月7日,双方还 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同时还约定了被告未按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逾期后,被告仍未付款。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原告、被告间签订多份《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进口保模剂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完全支付货款,截止2020年10月7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8600元。2020年10月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果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则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10%的违约金。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未给付。原告为本案纠纷,起诉被告,委托律师代理支付代理费3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润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省宏翊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600元、违约金4860元。 二、由被告湖北润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省宏翊新 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向律师交纳的代理费3500元。 三、上述一、二项共计5696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拓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元,由被告湖北润广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