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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莱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阳莱励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0元、利息2876540.02元,并负担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98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莱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52元减半收取计2282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莱阳莱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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