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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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振业商贸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遵义振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阳市联合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7439.4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0.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被告遵义振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