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偿还透支本金9911.98元、利息7435.5元(含滞纳金等),合计17347.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的利息(以9911.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