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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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岩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库里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07567.91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开条板。2021年4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7567.91元未支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诸多理由予以拖延,拒不支付。 被告书面答辩,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故无需支付货款;其保留另案起诉原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应当委托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告主张的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没有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24日,原、被告曾签订《安徽“冠岩”岩棉合同书》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开条板,并约定双方于次月5日前完成上月的对账工作并盖章确认,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全部货款。2021年4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7567.91元。此款,被告至今尚未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7567.91元,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对账单中原、被告双方从2020年4月到2021年3月有几十笔货物买卖,被告在双方对账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库里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岩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7567.9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3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计3787元,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407元,由被告苏州库里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