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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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吴**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贷款本金46012.72元、利息4,468.48元,以上合计50481.20元,该款被告吴**自愿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还款2,000元,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清偿全部欠款本息; 二、被告吴**自愿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清偿完毕2021年5月3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 三、被告吴**自愿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该款被告吴**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四、案件受理费562元,被告吴**自愿承担,该款被告吴**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