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睿联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浙话艺术剧院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就被告租用甲方浙话艺术剧院场地(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136号)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8:30至6月23日24:00;场租费用为人民币14万元;直播网线使用费6000元;场租费用支付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7万元,活动开始前3天前付清全部费用;若一方违约,须赔偿另一方15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场地。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场租及直播网线使用费共计146000元,并再三违背承诺,直至2019年12月31日方支付了其中的7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场租费70000元、直播网线使用费6000元,两项共计7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睿联星邦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坐落于杭州市湖墅南路136号的房屋为案外人浙江话剧团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3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共同就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演出活动有关事宜签订《协议书》:1、租场时间:2019年6月21日8:30--6月23日24:00,6月20日晚上道具车到达。2、场租费用:人民币14万元包含电费、音响、基本灯光。3、空调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按每小时1000元付费使用。4、活动内容:2019咪咕音乐现场丁当专场、王啸坤专场(按国家要求报批)。5、直播网线使用费6000元(如果用要付费)。6、豪华贵宾室1000元(如果用要付费)。甲方按以上商定的租用时间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在3月30日前支付场租7万元,活动开始前3天前付清全部费用,甲方开给乙方专用发票,场租包含税金。若一方违约,须赔偿另一方15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产权人浙江话剧团有限公司也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原告按约交付场地供使用并开具发票后,被告并未支付费用,经催讨直至2019年6月28日才复函给原告:“由我公司执行的2019咪咕音乐现场王啸坤、丁当杭州专场演出已于2019年6月22、23日完成演出。按照与贵单位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书,我公司应于演出前付清场租费,现由于我方总公司华发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近日在做集团内部的股份结构调整,在调整期间财务部暂停各项对外付款,总公司预计将于8月31日前恢复对外付款。因此我方申请延期支付该项场地费146000元。对于此事,我们深表歉意,并承诺该笔款项于2019年8月31日前付清”。但此后被告直至2019年12月31日支付7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增值税发票、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关于延期支付租金的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效力得到房屋产权人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效力。原告将案涉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租金及直播网线使用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关于租金7万元及直播网线使用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对欠付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即予支付。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15万元主张违约金,过高于实际损失,本院酌情判令违约金为3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睿联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话艺术剧院租金7万元; 二、被告成都睿联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话艺术剧院直播网线使用费6000元; 三、被告成都睿联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话艺术剧院违约金3万元; 四、驳回原告浙话艺术剧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原告浙话艺术剧院负担2491元,被告成都睿联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199元。 原告浙话艺术剧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成都睿联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