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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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季**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及手机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79.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汇入原告季**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6223××××0956内,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 二、被告刘**赔偿原告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73.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汇入原告季**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墩支行开设的账户6223××××0956内,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 三、驳回原告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季**负担31元,被告刘**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