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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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牛永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本金556547.9元、利息20680.11元、罚息606.38元及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55654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被告牛永莉坐落于长江路开发区乙二路以东、丙八路以西、甲五路以北、丙三十二路以南万龙十五城项目(万隆银河城二期)B12号楼206号房[不动产登记证: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7-8/91-55(20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81511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被告牛永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