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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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辅仁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泰正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泰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