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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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博士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