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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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裘发樵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借款本金78974.18元,并支付至2021年7月20日止的利息4929.38元,再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计9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共计1869元,由裘发樵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