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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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4日解除; 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794102.4元; 五、被上诉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地板维修费、家具损坏费用共计110861.1元; 六、被上诉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2079025.01元; 七、驳回被上诉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274元,由***负担9934.26元,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39.7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190元、鉴定费83000元,由***负担34574.89元,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615.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954元,由***负担13687.09元,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66.9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