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3 被告高广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5430.05元,其中本金4631.85元、违约金222.65元、利息575.55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广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