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某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7464.83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9508.63元(已支付18000元),被告秦辉蓬赔偿22773.72元(已支付12877元),原告王某2负担15182.48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1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的账号6041××××06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王某2负担320元,被告秦辉蓬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