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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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卫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1年5月25日拖欠的贷款本金20329.07元; 二、被告郭卫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被告实际拖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3元,由被告郭卫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