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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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梨园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孟斌给付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梨园村民委员会租金120 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梨园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具体数额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孟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梨园村民委员会负担216元(已交纳),由被告孟斌负担2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