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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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许华翻译服务部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京市江宁区许华翻译服务部所有的苏A7XXXX奥迪牌汽车1辆归买受人宋亮(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890702XXXX)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亮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宋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三、解除南京市江宁区许华翻译服务部所有的苏A7XXXX奥迪牌汽车与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