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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西咸新区XX城三洋建材租赁站欠付租赁费124352.9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4352.98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咸新区XX城三洋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9元,由原告承担682元,二被告承担2727元。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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