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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茂分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沃联公司称,1.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给予了被扣款单位充足的异议期间,并无不当: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形式对案涉账户予以冻结和扣划,案涉账户在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信息并未显示有区别于一般存款账户的“劳务工资保证金账户”信息,执行法院在2019年9月24日采取冻结措施,2019年10月21日扣划62.3万元,冻结与扣划之间间隔将近1个月时间,期间并未收到被扣款单位对案涉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2.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掌握着涉案三个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信息和证据,但拒不提供且作出相反的虚假陈述,应予以惩戒;华南集团公司及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已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涉案项目早已竣工验收,故扣划的62.3万元已转化为华南集团公司及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合法,应予支持:执行异议听证时,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代理人在明知三个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当庭陈述还在施工,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网站,“福景佳苑幼儿园项目”由华南集团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信息网的竣工验收公示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即该工程早已于2019年1月23日前竣工验收完毕;经查询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2020年5月29日华南集团公司、2020年9月11日华南集团公司丰茂分公司已向该局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理由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济南市建筑劳务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规定,“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使用”,“确需动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支付”华南集团公司及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并未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保证金”的申请,而是以“竣工验收”不拖欠劳务工资为由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保证金,即使三方监管协议能够证明已扣划的62.3万元系劳务工资保证金,但因监管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9月11日在其网站公示,要求“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投诉举报的,我局将按有关退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62.3万元款项的性质发生变化,其担保功能已于相关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消灭,该账户资金已转化为了华南集团公司及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的一般责任财产。因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系被执行人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从执行结果看,扣划该62.3万元款项不存在执行错误,请求驳回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的执行复议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予以惩戒。为证实其主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关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茂分公司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公示》《关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返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公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关于福景佳苑幼儿园建设项目、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特警大队营房项目的网上公示信息,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信息网《济南市育贤第一幼儿园(福景佳苑幼)附属工程验收公示》,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世茂原山首府24班小学工程施工中标公示》(均系网上查询打印件)等证据材料。

复议审查查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南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在反馈的银行账户信息中,案涉账户并未被标注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该院对案涉账户予以了冻结,总对总查控系统为保障被冻结账户人的权利,设置了网络冻结15日后才能网络扣划的规则,而本案中,案涉账户被冻结后到被扣划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未收到过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过济南当地监管部门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所冻结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反映。

根据复议申请人提供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欧伟明对华南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6月8日裁定自当日起对华南集团公司进行重整,均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扣划、支付案涉款项之后,也无证据表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扣划、支付案涉款项前收到过华南集团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法律文书。

复议审查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银行账户是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扣划。

保证金专户通常是为了保障某一目的实现,确保专款专用而开立的账户,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符合该账户的专用性;只有当该账户不再继续保有其专项保障功能时,人民法院才可冻结、扣划该账户剩余资金,用于执行该账户设立时保障项目之外的债务。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等规定均体现了上述精神。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因其专项保障功能一般情况下不能因偿付其保障项目之外的农民工工资债务而被执行,但对于这两类账户所存储的明显超过农民工工资所需部分及已丧失其保障功能的资金则可为偿付其他债务而执行。

具体到本案而言,复议申请人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向中信银行明湖支行申请开立案涉账户,根据其与银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将该账户列入监管,从表面看已具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形式要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是为了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故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专用于其所保障的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工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案涉账户中款项前,本应当审查该账户内资金是否已符合扣划条件,其没有事先审查,确有不当。但鉴于该账户在法院查询时未标注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冻结后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当地监管部门也未向执行法院提出意见,执行法院按普通账户予以了扣划符合执行工作的惯例和规范要求。

查明事实表明,华南集团公司和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先后在2020年5月26日和2020年9月11日以其开发建设的世茂原山首府24班小学、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特警大队营房、福景佳苑幼儿园项目已竣工验收为由,向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应当可以证明施工单位认为案涉账户已无需继续保有其农民工工资保障功能,则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执行被执行人其他债务的。复议申请人仅凭几张案外人出具的欠条不足以推翻其在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有生效判决等确认复议申请人华南集团丰茂分公司在上述工程项目中确实尚欠农民工工资,且尚未履行,其可以主张以案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款项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目前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现有证据中证明案涉账户已丧失其农民工工资保障功能的证据占有绝对优势,该账户中款项已具备冻结、扣划的条件,故没有必要撤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扣划案涉账户款项的行为,回转已分配给各债权人的款项,再重新冻结、扣划、分配,原扣划、支付案款的效力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茂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异21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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