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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安市森立鞋厂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慧玲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1)鲁0323民初2618号

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森立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

经营者:杨育枢。

被告: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佃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森立鞋厂、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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