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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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森立鞋厂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慧玲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1)鲁0323民初2618号 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森立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 经营者:杨育枢。 被告: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佃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森立鞋厂、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