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先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