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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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鸿岩石材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格尔木鸿岩石材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原告格尔木鸿岩石材加工厂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格尔木鸿岩石材加工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