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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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凯视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视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凯视佳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SJGD202003244908); 二、被告北京凯视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0000元,原告烟台海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涉案两台3D相机退还给被告北京凯视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用37156元,由被告北京凯视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北京凯视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