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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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潇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17793.03元、分期手续费7332.6元、利息7254.76元、违约金5003.7元; 二、被告许潇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许潇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被告许潇予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