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