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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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永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陈氏璧珠宝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星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陈氏璧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星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编号为华兴小贷莆田借字[2015]第049-2号、华兴小贷莆田借字[2015]第049-3号的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475000元及利息、复利(其中1、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的利息;2、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以19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复利;3、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的利息;4、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复利;5、200万元借款截至2017年12月7日止、150万元借款截至2017年10月8日止的复利共38059.61元); 二、莆田市陈氏璧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星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律师费5000元。 如果莆田市陈氏璧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星珠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34元、公告费560元,由莆田市陈氏璧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星珠宝有限公司、***、***、***、***负担;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