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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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等工程款计人民币1659840元及利息(以1659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9元,减半收取9869.50元,由被告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986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10;收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19739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