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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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中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729.30元【(15441.88元-交强险10000元+11000元+1900元+2700元)×70%】。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9098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810.5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2元(2860元×70%)。 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石万某先期垫付的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石万某负担11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