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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16元,减半收取10,058元,由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33元,由湖南嘉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5。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湖南嘉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