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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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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16元,减半收取10,058元,由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33元,由湖南嘉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5。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湖南嘉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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