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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合计5417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582.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101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1476.6元;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反诉原告***车辆损失52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9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承担777元,被告***承担1000元。本案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30元,反诉被告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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