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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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玖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滨海春焕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玖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潍坊滨海春焕经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玖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43;被告江苏玖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35)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