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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廸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7687.4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负担131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其承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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