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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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202.26元。该款直接打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账号:62×××77。 二、被告***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负担268元,原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